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证券机构的风险合规监管历来备受关注。但也正由于行业地位特殊,利益的相关性很难被剥除,近年来,券商监管事件频发,先有獐子岛扇贝满地跑,后有二康利润造假,瑞幸事件天雷滚滚,中信证券深陷非法集资风波,各类案例层出不穷,对我国证券监管行业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2020年以来,证券行业强监管的信号不断吹响,在信息披露、影子股东、违规担保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手段与措施强化证券业合规化监管,取得了优异的成效。但由于股权与控制权的相对分离、传统抽样调查等粗放式经营管理模式,现阶段证券业的监管仅仅停留在资产端,与上市公司背后的重点运营资本端仍有较大的距离,而另一方面,面临数字化转型的证券业也遇到了与新技术、新科技、新业态水土不服的问题。
区块链,作为多元价值的可信传递网络底层,其对于信息相互交叉监督的体制有着十分显著的作用,成为监管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而从深远意义而言,区块链在当下我国“两市场、三后台”的基础上构建互联互通、共享可信的金融基础设施方面也显示了巨大的潜力。那么,区块链技术在证券监管应用现状如何?其是否能促进我国金融基础的完善,进一步拓宽金融开放的渠道喃?
传统证券行业监管体系面临痛点
在证券业务中,涉及企业、银行、市场、风控等诸多部门,包括多渠道的海量信息数据源,具有参与主体多、业务数据量大、数据应用复杂等突出特点。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逐步走向开放,证券业务需求的日益增加,传统的证券监管在信任机制构建、风险控制、部门协作方面已无法满足当下数字经济时代的效率要求。
具体而言,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目前的证券业监管机制逐步形成了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为一体的监督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
但在这种情况下,从监管职责划分而言,监管部门的监管具有较高的政府中心性,强调监管机构的集中、统一化的管理地位。随着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日益突出,监管部门很难保证切入业务流程实现全面管理,监管方法的科学性与时效性难以保证。同时,证券监管者自身的独立性不足,如证监会是属于国务院的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主管方面权限较为受限。此外,在自律组织的管理过程中,协调性、统一性的自律体制尚未健全,同时自律组织间仍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监管效果不显。
而从监管手段来看,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仍有待增强。目前,证券监管机构或是证券交易所多采取抽样调查或资料审核等事后监管的方式了解上市公司经营的基本情况,若出现经营异常或其他风险,则进行纠正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但整体而言,此种监管方式滞后性较强,颗粒度不够,同时,现阶段资本市场多存在的内幕交易、影子股东等不当行为均属于资本侧的经营管理问题,而不是财务侧或资产运转的问题,传统的监管方式更是难以深入其中,通过公司基本信息面进行监督,很难不出现一叶障目的情况。
区块链如何应用于证券行业监管中?
区块链,是一种由多方共同维护、分布式储存的记账技术,可通过信任机制的重构拓宽协作关系的纵深度,其核心就是非信环境下多方信任机制的构建。从此角度而言,区块链将会是证券期货行业在数字化构建后空间多元共治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具体来说,通过构建联盟链的方式可有效促进行业数字化监管体系完善,证监会、保监会等设置超级节点,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中证报价机构均以节点入链,可有效将转托管信息上链传递,促进各交易所的信息共享。同时,链上信息的共享也可支持各金融基础设施向证监会、银保监会、人民银行、金融委等监管部门同步报送监管信息,在保持监管架构不变的前提下解决解决监管多方信息报送难题,明确监管权责划分。
同时,另一方面,监管机构也可通过构建上市公司交易区块链网络,追踪公司实际控制人交易数据,实现资金流向上链全程追溯,结合智能合约编码,在触发特殊方式交易后可直接推送至监管机构。此种方式不仅打破了现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与股东权分离的问题,另一方面,监管机构不仅可以上链通过分布式账本确认实时了解有关情况,后续也通过问询、调查等方式去了解实际控制人的交易信息,极大的提升了资本经营的透明度。
除监管外,区块链技术在证券交易买卖的前中后也均有显著效果,例如在交易前的KYC、反洗钱,交易中环节,包括股票、债券、集合债务工具、衍生品的 发行和转让;甚至在交易后环节,包括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均可通过点对点的交互信息与数据传递进行。
区块链在证券监管的具体应用案例
尽管区块链技术尚未完全主流的监管圈层得到大范围的运用,但诸如法国、美国、德国、韩国、日本、加拿大等众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展开了对其的探索,例如2017年瑞银就携手巴克莱、瑞信等大型银行机构推出智能合约驱动的监管合规平台,而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宣布将采用分布式账本技术提供股票交易后服务,取代其现有的交易后结算系统CHESS。
而在我国,证券期货业在区块链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和应用,目前已有证监会的中央监管链、沪深交易所的上证链和深证链、证券业协会的证券业联盟链“中证链”及中证报价的场外联盟链。
以“投行业务电子底稿监管系统”应用案例为例解析区块链在证券监管中的应用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迅速发展,目前我国证券业的底稿正逐步从纸质文档向电子文档过度,电子数据被大范围的使用,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建设指引》的要求,券商自2021年1月1日起承揽的投行类项目,应按要求使用底稿系统进行底稿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证券业协会报送电子底稿目录、文件名和文件校验码。
今年年初,中国证券业协会在“中证链”上发布了首个应用—投行业务电子底稿监管系统,通过提供标准化的接口与各证券公司内部的电子底稿管理系统实现对接,推动投行业务电子底稿报送的标准化,履行协会自律管理职责。
在该系统中,券商通过统一接口数据上传电子底稿,在数据上传后以密文实现,实现数据可见但不可逆,在保障安全性的同时将以往纸质底稿的审核流程全部电子化,同时,依托区块链链式数据结构依据时间戳序列,不论是底稿目录、底稿文件、信息变更的溯源,均可进行链上历史版本追溯提升审核的便利性。
其次,系统大大增强了尽调工作的规范性,据悉,项目立项、内核、申报、持续督导等关键流程及各阶段的文件审批均建立在及时获得电子底稿支持的基础上,若电子底稿无法得到预审的完备度,则直接判定为为允许立项,为内控的健全与合规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
此外,通过中证联盟链和电子底稿监管系统相互配合,券商与协会之间可实现云端链接,将极大提升审核管理的协同工作效率,链上预核验也在很大程度解决监管机构核查工作量大、成本高等问题,促使协会组织实现高效、顺畅、成本适度的内部监管。
据悉,目前证券业协会已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签订联盟链合作协议,6家公司将作为节点入链,与协会共同运营“中证链”职能。
证券监管区块链趋势:应用仍有局限,但顶层设计已在加速
除上述监管系统外,中证报价“场外联盟链”已完成与证监会“中央监管链”的跨链对接,中证易签电子签约平台已上线,首个私募电子签约业务场景数据已实现和中央监管库的适配报送。
实际上,随着区块链被列为新基建以来,全国均在不断探索区块链技术与实体的结合,各大区块链应用如雨后春笋般开始涌现,但在证券监管领域,由于行业敏感、利益牵涉较广、资本市场层层迭扣等原因,区块链在此的应用多停留在存证端,应用多较为局限,尚在小范围试点阶段。
2020年7月,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同意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今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在审慎监管前提下有序推进金融创新,健全风险全覆盖监管框架,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强化监管科技运用和金融创新风险评估,探索建立创新产品纠偏和暂停机制。
而根据前段时间召开的中国证券业联盟链暨场外联盟链专题工作座谈会提出“十四五”期间,科技监管局将推动行业建设基于“监管链-业务链”双层架构的证券期货业新型区块链基础设施。打造分层统一、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行业区块链公共基础设施需要行业共研共建共治共享。
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已开始逐步的强化证券行业数字化转型的统筹规划、顶层设计与监管引领。而区块链作为新一代金融基础设施,对于行业共享、科技监管等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将会被予以更多的重视与强调。
上文着重描述了区块链在证券监管层面的运用,但实际上,区块链在构建互联互通的可信金融基础设施方面有着更为深远的意义,其可在我国现有的两市场、三后台的基础结构上,通过分布式的网络构建蕴含平权属性的设施网络,实现了监管机构同步采集、集中校验、汇总共享监管数据,并且在对存量的金融基础设施的保护下对于新兴金融设施进行了延展与想象。
尽管如此,现区块链技术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除了本身的技术脆弱性外,其异构多链的跨链体系、链上链下协同技术、隐私密码技术等仍有待发展,尤其是在证券金融行业,如何在隐私保护和数据共享的前提下实现联盟链分布式、穿透式监管技术框架体系仍有难度。同时,金融资本市场利益覆盖面极广、隐蔽性较强、具有高度的敏感性,也让市场对区块链的介入有天然的抗拒。
但不可否认的是,区块链技术在证券行业监管乃至金融基础设施方面的应用价值与应用潜力,随着我国对其重视度的不断提升,将更大的发挥其技术特性,助力我国科技监管体系建设,构建互联互通、可信共生、安全可靠的金融基础设施。